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的6起案件调查处理情况
| 招商动态 |2016-07-28
n 2014年5月和9月,国土资源部先后挂牌督办了河北省永年县国际标准产业城项目指挥部违法征占土地、河北省涞水县委县政府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政府违法批地、陕西省蒲城县工业园管委会和县交通管理局违法征占土地、辽宁省新民市胡台镇昂帮牛砂场越界采矿破坏耕地、中铁十四局集团和余光石场违法采矿等6起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目前,相关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已依法依规作出处理。现将6起案件的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n
n n 一、河北省永年县国际标准件产业城项目指挥部违法征占土地案
2013年5月,永年县引进北京鑫方盛五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方盛公司)建设国际标准件产业城项目,成立项目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永年县标准件产业发展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推进和实施征地事宜。
2013年6月开始,项目指挥部未经批准,组织永年县标准件产业发展管理委员会、临洺关镇、河北铺村和西滩头村违法征收集体土地596.25亩,全部为耕地。2013年10月,鑫方盛公司开始违法占地建设,共圈占土地539亩,其中建设占用157亩。
永年县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鑫方盛公司违法占地行为后,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将有关情况报告了县政府、函告临洺关镇政府,并立案查处。 2014年5月,永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20元/平方米的罚款,合计718.26666万元。鑫方盛公司涉嫌构成破坏农用地罪,案件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014年10月,鑫方盛公司缴纳了全部罚款,并拆除了圈建的广告围栏,对土地复耕并退还。永年县标准件产业发展管理委员会与村民签订的征地补偿协议被宣布无效,违法征收的土地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
河北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决定,给予永年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来伟行政警告处分,永年县政协主席、国际标准件产业城项目指挥部指挥长曹玉学党内警告处分,永年县标准件产业发展管理委员会主任崔现民行政记大过处分,临洺关镇党委书记胡延峰党内警告处分。
n n 二、河北省涞水县委县政府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案
2012年4月至2014年9月期间,涞水县委、县政府以建设京涞产业新城名义,未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责成石亭镇政府与村民签订占地补偿协议、支付补偿款,违法征收石亭村、渐村等7个村土地2061.84亩。2013年12月,涞水县政府和石亭镇政府组织对违法征收的1403.58亩土地进行平整,提供给河北京创投资有限公司用于建设京涞产业新城的园区道路、管委会办公楼、规划展馆、创业大厦及施工人员生活区。至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时,建设占地183.07亩,其中127.53亩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涞水县国土资源局发现违法用地建设后,多次制止无效,于2014年4月和6月两次将制止、查处情况上报县政府。
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后,涞水县政府组织拆除了圈建的围墙、围挡,拆除了占用基本农田的道路,对1077亩农用地进行复垦;宣布石亭镇政府与村民签订的占地补偿协议无效,收回违法批准河北京创投资有限公司使用的1403.58亩土地,将违法征收的2061.84亩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
河北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决定,给予涞水县县委书记王义民党内警告处分,县委原副书记、县长于舒心行政记过处分,对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朱明新,县委常委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县长刘清源,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王力强3人诫勉谈话。涞水县委、县政府已向保定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n n 三、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政府违法批地案
2005年至2009年,锡林郭勒盟多伦县政府未经批准,责成诺尔镇政府违法征收盆窑村等村集体土地3904.07亩,其中耕地 1360.4亩,其余为草地、林地。违法征收的土地中,504.1亩(耕地485.5亩)被多伦县政府违法批准给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用于煤化工项目建设,210.3亩(耕地131.3亩)被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违法占用修建道路,其余3189.67亩土地尚未使用。对该案涉及的违法征地、违法批地、违法占地和违规建设行为,多伦县国土资源局、农牧业局、草监局、林业局、住建局、园区办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锡林郭勒盟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多伦县政府违法批地问题作出处理,明确多伦县政府违规签订的征地协议无效,依法收回多伦县政府违法批准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504.1亩土地,违法征收的土地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对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违法占地210.3亩进行查处,没收地上新建建筑物,并处罚款420.6万元。
内蒙古自治区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决定,给予时任多伦县常务副县长车淑荣行政警告处分,时任分管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的副县长王崇生行政记大过处分,时任分管农牧业、草监、林业的副县长周峰、高振岗行政记过处分,多伦县园区办主任白云龙、诺尔镇镇长郭扣柱、时任国土资源局局长何明臣、农牧业局局长陆占山、草监局局长张海龙行政记大过处分,时任草监局局长齐建福、农牧业局副局长赵春蓝、林业局副局长辛玉君行政记过处分,时任住建局局长马秀廷行政警告处分。多伦县政府已向锡林郭勒盟行署作出书面检查。
n n 四、陕西蒲城县工业园违法征占土地和蒲城县交通管理局违法占地案
2013年5月,蒲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陈庄镇政府未经批准,先后与西陈村、东鲁村签订征地协议,违法征收集体土地436亩。同年9月,蒲城县交通运输局在违法征地范围内违法占地51.12亩建设园区纬二路延伸段道路。2014年3月,蒲城县工业园区为安排招商引资项目,在违法征地范围内违法占地91.38亩,建设了临时彩钢工棚,砌建了围墙基础、开挖了墙基底槽。违法占地共计142.5亩,均为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渭南市、蒲城县有关部门对蒲城县工业园存在的违法征地、违法占地问题作出处理,明确蒲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陈庄镇政府违法征收436亩土地的征地协议无效,全部土地退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对蒲城县交通运输局违法占地51.12亩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用地上新建的道路设施,并处罚款34.08万元。蒲城县政府已组织对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违法占地91.38亩建设的临时彩钢工棚、围墙基础、墙基底槽等予以拆除,并复耕土地。
陕西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决定,分别给予蒲城县工业园管委会副主任王彦军、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魏伊平、道路建设项目负责人倪晓峰、陈庄镇副镇长胡新斌、陈庄镇负责征地的干部李永发、陈庄镇国土资源所所长冯煜龙行政警告处分。渭南市纪检监察部门对蒲城县分管工业园区的副县长张兆武诫勉谈话。蒲城县政府已向渭南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报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n n 五、辽宁省新民市胡台镇昂邦牛砂场越界采矿破坏耕地案
2005年7月至2014年4月,新民市胡台镇昂邦牛砂场擅自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建筑用砂,越界采砂57.6591万立方米并全部销售,违法所得1127.91万元。越界采砂造成昂邦牛村205.7亩集体耕地严重毁坏。
辽宁省国土资源厅已组织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没收昂邦牛砂场违法所得1127.91万元,并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338.37万元;责令其复耕破坏的耕地;公告废止其已到期的采矿许可证。新民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昂邦牛砂场法定代表人杨友明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董翠英(杨友明妻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n n 六、中铁十四局集团和余光石场违法采矿案
2014年1月至6月,为建设海南西环铁路,中铁十四局集团新建海南西环铁路XHZQ-5标项目部(不具备法人资格)和海南省乐东县余光石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乐东县尖峰岭镇开采花岗岩。其中,中铁十四局集团新建海南西环铁路XHZQ-5标项目部违法开采花岗岩3.0155万立方米,违法所得280.7431万元;余光石场违法开采花岗岩100立方米,违法所得0.7万元。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已组织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没收中铁十四局集团违法所得280.7431万元,并处罚款42.1115万元;没收余光采石场违法所得0.7万元,并处罚款0.315万元。中铁十四局集团违法采矿数额巨大,涉嫌构成非法采矿罪,乐东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已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余光采石场自动履行了处罚,缴纳了罚款;中铁十四局集团逾期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乐东县国土资源局已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