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复兴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 招商动态 |2017-09-15
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在充分研究《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2015年5月10日国发〔2015〕25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和其他区县的先进经验,对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进行了反复推敲,对相关核心条款,先后征求了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国土分局、区商务局、经济开发区等各部门意见,出台了我区招商优惠政策——《邯郸市复兴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有关规定,为鼓励和吸引中外客商来复兴投资兴业,提高客商和引荐人的积极性,加快推进产业优、实力强、环境美的经济强区、幸福复兴建设步伐,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投资强度及时限
第二条项目固定资产不得低于以下投资强度,农产品加工、文化旅游类项目150万元/亩、工业类项目250万元/亩、商贸流通类项目300万元/亩。
第三条项目建设期限规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下的项目,建设期限不得超过2年;10-50亿元的,建设期限不得超过3年;50亿元以上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每增加10亿元,建设期限最多增加12个月。满两年未动工建设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建设期限:从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开工建设到投产)。
第三章 投资行业
第四条凡是国家鼓励和允许投资的行业,均可自由选择投资。特别鼓励投向先进装备制造、高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绿色食品加工、文化旅游、高新建材、节能环保、现代农业、商业综合体、总部经济等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
第四章 企业扶持
(一)土地价格
第五条 项目使用的土地,符合国家对集约用地鼓励类工业项目规定要求的,在供地时,将土地成本地价作为土地招拍挂起始价。
(二)规费减免
第六条 在项目引进、筹备和建设过程中,企业办理各种证照,除代国家、省、市收取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其他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则免,不能免除的,按最低标准收取,并向社会公开。
(三)资金扶持
第七条 区政府设立“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和示范性、带动性强的企业发展。
(四)环境优化
第八条 凡在复兴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生产经营类项目,明确一名区级领导分包,全程帮办所有备案、核准或报批手续等,直到项目建成投产。
第九条 严禁对企业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不准以任何理由干扰企业的正常建设和经营。对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区委、区政府半年召开一次营商环境评议会,面向项目业主征求意见,并依据评议情况,公开曝光。
第五章 引资补助
第十条区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补助资金,对新建符合条件的项目,在规定建设期限内竣工投产,并实现预期税收的,按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数额的1‰给予项目引荐者补助(项目引荐者是指直接介绍国内外客商来复兴区投资项目的国内外中介机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于规定建设期限内竣工投产,并实现预期税收的,在第十条规定补助资金的基础上,额外给予项目引荐者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六章 审核兑现
第十二条项目竣工投产后,项目业主要向区商务局提交项目竣工报告,由区主管领导牵头,财政、发改、审计、物价、国税、地税、商务等有关部门组成核定审查小组对项目进行审核,出具固定资产投资、年纳税完成报告和应享受优惠条款的报告,核定结果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项目投资强度达不到本规定要求的,或项目建设期超过规定6个月的,不再享受本优惠办法。
第十四条上述扶持和补助由区财政列出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七章 特殊规定
第十五条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数额较大(农产品加工、文化旅游类10亿元以上,现代服务、商贸物流类20亿元以上,工业生产、商业综合体类项目30亿元以上),国内500强、世界500强,科技含量高、对地方财政贡献率大和产业拉动效果显著的项目,由区商务局上报区委、区政府,经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后,给予“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更优惠的办法。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复兴区范围内新投资建设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文化旅游、商贸流通、现代服务类项目和3亿元以上的商业综合体、工业类项目。(财政性项目、房地产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除外)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区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招商引资优惠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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